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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咨询:2016年1月,我在西青区购买一处商品房,签合同前,开发商的宣传广告说楼盘距离市中心只需要15分钟车程,小区内开发景观湖,未来楼盘必将大幅度升值,等等。但收房后,发现所谓的景观湖被填平了,而且开车从没在半小时以内到达过市中心。对此,售楼员解释说,15分钟车程是指最理想状态,广告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现在我该怎么办?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开发商应对杨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由此可见,开发商发布的“距离市中心只需15分钟”等广告被明令禁止。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杨女士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