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诉业主大会公开账目胜诉 有知情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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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晚报孙启明 编辑:孟建 2016-12-15 08:28:00

内容提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主张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有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合同及共有部分使用、收益情况,明细账目

  天津北方网讯:本报于2月17日刊登的《业主不满小区物业服务》一文,介绍了南开区某小区业主状告业主大会要求撤销物业合同维权的案例。记者昨日获悉,该小区业主就知情权问题再次起诉业主大会,南开区法院已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业主诉求。

  原告潘某、刘某等五人均为本市南开区某小区的业主。据五原告称,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自2014年1月18日成立以来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不透明,从未在小区公告栏中公布过业主大会决议、小区共有部分收益情况、停车位处分情况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业主曾要求查询相关信息被借故推托。为此,潘某等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业主大会依法公开上述相关信息。立案后,被告业主大会未出庭应诉。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业主大会应以全体业主的利益为根本开展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指定的小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主张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有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合同及共有部分使用、收益情况,明细账目;本小区停车位的数量、分布、处分情况,停车费的收支分派情况及账目明细;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之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加之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已公布过依法应公布之内容,故对该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北方网编辑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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