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六种情形房屋将被征收 应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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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早报于强 编辑:孟建 2017-03-09 08:29:00

内容提要:近日,《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天津政务网上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天津政务网上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六种情形 房屋将被征收

  根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实施房屋征收 先补偿后搬迁

  《规定》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房屋的,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转用房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及停产停业损失,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但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北方网编辑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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