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名道姓列“罪状” 业主告其侵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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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晚报孙启明 编辑:孟建 2017-03-24 08:39:11

  物业张贴公告小字报 指名道姓列“罪状”

  天津北方网讯: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后,物业方在小区公告栏、该业主家防盗门等处张贴公告、小字报等,引起业主不满。业主随后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认定被告物业公司行为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判令其清除张贴的相关材料,并书面赔礼道歉。

  市民王某是本市南开区某小区业主,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问题与小区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存在矛盾。2016年2月至8月间,物业公司先后在小区的楼门、公告栏张贴公告;在王某家防盗门上张贴小字报。这些材料中含有“×号楼×门极个别两位业主……在小区内广泛散播歪曲事实的谣言、破坏小区景观及设施、毒死观赏鱼、恐吓殴打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家属”“严禁在小区内乱贴乱画,歪曲事实,制造混乱!!!”及其他明确点出原告姓名的指责原告存在破坏小区环境、公共设施,占用公共部位、不服从管理、侮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止业委会选举等情形。王某认为,上述材料含有对其侮辱、诽谤的内容,损害了其社会评价和名誉权,致其本人及家人身心疲惫、精神痛苦,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清除在其防盗门上张贴的小字报;在小区公告栏以书面形式对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期限不少于30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诉讼中,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因原告多次私自发放传单、制造谣言、阻止其他业主正常交费、在小区内乱写乱画、向居委会写歪曲事实的信件等,其公司为了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合法形象,作出上述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名誉权,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评价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被告多次在涉诉小区的公共场所张贴书面材料,其中含有明指或暗指原告存在违法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明显失当,与法相悖,故被告之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其应以书面赔礼道歉的形式消除对原告的影响。被告在原告居住房屋的防盗门上张贴的书面材料,已影响原告生活,应予以清除。原告未能证实其因本案事实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清除其在原告王某居住房屋防盗门上张贴的书面材料;在小区一、二期公告栏处张贴对原告赔礼道歉的书面材料,期限不少于7日。(北方网编辑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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