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因卖方拒绝履行合同成诉,击水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代理买方,结果买方胜诉。
2016年6月9日,买卖双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房屋价款69.5万元。约定双方于同年8月3日前签《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至房管部门。买方交定金1万元和中介费6950元,但卖方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反悔,8月3日双方未能签协议。8月12日卖方明确告知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后双方就涨价、赔偿等事宜协商未果。
2016年12月19日,买方委托安刚律师后,安刚律师于12月21日向卖方寄送催告函,要求卖方于2016年12月25日答复,但卖方未答复。立案起诉时,律师指导买方以10万元作为预估房屋上涨损失,起诉后委托法院鉴定实际损失,违约时间以2016年12月25日计算。
开庭时卖方认可违约事实,提出2016年8月12日已提出解除合同,并告知买方和中介。买家对此表示认可。卖方同意以2016年8月12日的房屋价格委托鉴定。安刚律师提示买方可考虑继续履行合同,可获得最大利益。买方担心卖方在腾房上纠缠,坚持解除合同;安刚律师又提示买家在主张损失的情形下,法院有可能以2016年8月12日的房屋价格计算上涨损失,买家认可。
本案中,买卖双方同时申请价格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8月为82万余元,上涨12万余元;12月为124万余元,上涨54万余元。法院最终以8月的价格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认定卖方应赔买方20万元,买卖双方的鉴定费都由卖方承担。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卖方签约后表示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明显,应承担违约责任。自原被告签订合同后房价上涨系众所周知的事实,违约的承担与体现平衡各方利益、树立诚实守信原则和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精神并行不悖,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北方网编辑孙贺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