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15年6月,我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并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两年。承租期间,张某经我同意对该承租房屋墙壁进行粉刷,就此事项产生的费用问题我们并无另行约定。如今该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我表示不与张某续租,张某则要求我补偿当时粉刷房屋所产生的装饰费用。在该情形下,我能否拒绝补偿该装饰费用?
2015年6月,我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并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两年。承租期间,张某经我同意对该承租房屋墙壁进行粉刷,就此事项产生的费用问题我们并无另行约定。如今该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我表示不与张某续租,张某则要求我补偿当时粉刷房屋所产生的装饰费用。在该情形下,我能否拒绝补偿该装饰费用?
读者:金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您的描述,我们认为,您可以拒绝补偿该笔装饰费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承租人对所承租房屋进行墙壁粉刷,该粉刷行为属于附合装饰行为,因此,对房屋进行装饰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您可以拒绝补偿该笔装饰费用。
国鹏律师事务所李宁王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