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规征意见 八种危害房屋安全行为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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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兰州晚报 作者: 编辑:程丹 2017-07-28 14:03:41

内容提要:7月27日记者获悉,由市房产局代市政府草拟的《兰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市民可通过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查阅《办法(草案)》,并在8月13日前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7月27日记者获悉,由市房产局代市政府草拟的《兰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市民可通过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查阅《办法(草案)》,并在8月13日前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寄信至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二是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至lzsfzbfgc@163.com。记者了解到,新《办法》若通过实施,1999年8月1日起实施的《兰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禁止八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

  《办法(草案)》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国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国家直管公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办法(草案)》禁止八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开挖、扩建地下室;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若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售商品房应提供《质量保证书》

  从买房到装修再到租房,房屋交易后的一系列“变迁”中都可能遇到房屋安全问题,那么权责如何划分?《办法(草案)》提出,建设单位销售商品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装修工程,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手续。

  “挖挖挖”导致房屋安全隐患谁来管

  建筑幕墙老化脱落谁来管?挖挖挖造成房屋安全隐患谁担责?《办法(草案)》提出,既有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鉴定: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进行管线开挖施工、地下设施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致使周边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若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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