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 如何认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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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今晚经济周报张一然 编辑:孙贺南 2017-08-18 09:55:02

内容提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其中对房产的种种约定和解释,使得男方负责结婚买房、女方负责装修的风俗完全被颠覆了,随之而来的是婚房“加名风”。那么,个人婚前房产及婚后增值部分的所有权该归谁呢?

  婚前财产增值部分离婚咋处理?

  天津北方网讯:大民和小美15年前自由恋爱,热恋一年后步入了婚姻。儿子的到来让两个年轻人享受到了非常完美的婚姻生活。

  可孩子的到来不仅带来了欢乐,还有无尽的家务。大民认为家务活儿都应该由女人干,小美则觉得自己每天哺育孩子已经很辛苦,不可能再负担起家务。事业心强的小美出了月子后计划上班,希望婆婆能够帮忙带孩子。而大民觉得母亲劳累了一辈子且身体不好,看孩子又是一件特别劳心费力的事情,舍不得让自己的母亲帮忙看孩子,从而提出请岳母来帮忙看孩子。小美听说大民舍不得自己母亲过于劳累的理由后,气不打一处来,质问大民:“你担心自己母亲劳累,我的母亲就舍得使唤了?”两个人为了到底请谁的母亲帮忙看孩子而吵得不可开交。

  小美觉得大民变得很自私,又或许是他原本就自私,只不过到了具体的事情上才看出来。大民则觉得孩子的养育本来就应该是母亲多费心力,男人的精力则应该多放在工作和挣钱等方面。小美觉得这根本就是大民的借口,在她看来,一个朝九晚五的工薪族谈什么事业,不仅钱没怎么挣,还总以挣钱为借口来躲避家务,实在让她不能忍。

  小两口的感情就在琐碎的生活中,因为争执孩子由谁带、饭由谁做、碗由谁刷,一点点地淡漠下去。感情的疏离让两个人的相处进入了恶循环,大民和小美开始计较谁对家的付出比较多,都不想再对家有付出。小美认为自己的薪资比大民高,家庭经济依赖自己,而大民不仅不认可她对家庭的付出,反而还一再地要求她在家务和照顾孩子上多多付出,这让她极不平衡。而大民则认为,自己做的饭,小美嫌弃不好吃;刷碗则嫌弃他刷得不干净。他对家庭的付出,小美完全不认可。他的心情也极为不爽。

  大民每天回到家,小美看他横竖不顺眼,讲起话来也阴阳怪气。他自己也很反感小美,对她同样是横挑鼻子竖挑眼。两个人的对话要么充满火药味,要么冷淡客气。这个家对大民和小美来说,完全没有了家的感觉。这时候,大民的公司招进来一个漂亮的女实习生小婧,而且小婧被人事部安排为大民的助手。小婧的年轻、漂亮、温柔,迅速地让大民久已干涸的心灵得到了滋润。在公司里,小婧和他说话时总是轻声细语,对大民的工作能力十分崇拜。有一次,小婧因为不熟悉业务导致文档信息全部混乱,小女孩怕被领导数落,急得悄悄哭起来。大民看到以后,心生恻隐。一边安慰小婧,一边帮她重新做了文档。这件事迅速拉近了两个人的距离。之后,小婧经常帮大民带早饭,理由是“尊敬师父”。午休时,还会主动买上一杯咖啡送给大民。大民舍不得只有一点点实习工资的小婧每天都为自己破费,背着小美买了一条项链送给了小婧。

  大民和小婧就在这细水长流的相处中,渐渐处出了感情。为了和小婧多待一会儿,大民常常和小美说加班,每天都很晚才回到家。这个举动令小美更加不满。偶然间,大民洗澡时将手机放在了书桌上,一条特殊的微信引起了小美的惊觉。简单三个字“睡了吗”让小美意识到大民可能“有了事”。这之后,小美开始悄悄地观察起大民,很快就发现了大民和小婧来往过密。没过多久,大民就提出了离婚,理由就是感情破裂。但因为在法院没有拿出具体的感情破裂的证据,故而没有被判离。这样的举动令小美对这个婚姻彻底失望。她开始搜集起双方的财产和存款,这时候她发现大民在婚前付清了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房价是200万元,现在已经升值为400万元。

  小美认为,婚后家庭经济基本由自己支撑,大民为婚前能够全款购买房子而借款数十万元,其婚后的工资一直在偿还这笔借款。故而,她认为自己其实是间接地为大民婚前的房产做了经济支出,所以要求分割大民婚前房产的升值部分。但大民并不承认这点,至多承认在偿还婚前借款上,确实是因为小美对家庭的经济支出多,而使自己在偿还借款后不至于过于窘迫。大民在婚后总计偿还婚前借款总额30万元,故而同意补偿小美15万元。但其婚前所购买的房子与小美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同意分割房屋升值的200万元。那么,大民的婚前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到底该如何认定归属呢?

  律师剖析

  应正确识别孳息和自然增值

  ——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京涛

  本案的焦点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增值收益,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大众比较难以的概念是孳息。王京涛解释说: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包含三个要素:一是,原物须为有体物;二是,孳息的产生主要是自然因素;三是,孳息可以与原物分离。比如,果树结出的果实、母鸡下的鸡蛋、动物生产的小动物、羊身上的羊毛……这些均是典型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或者说是因财产交他人用益而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股票分红、房屋租金等。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

  王京涛强调说,正确识别孳息和自然增值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前提,而识别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关键因素就是看夫妻对收益产生的贡献。法定孳息的产生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一般归个人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理、经营,共同处理房屋租金、租金谈判等事宜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对孳息的取得有密不可分的贡献,那么就宜将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为的“贡献”对自然增值的认定就更为至关重要。比如,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并办理了房产证,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属于添附行为,自然对房屋的增值起一定的作用,所以该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京涛解释到,“贡献”可分为物质和智力上的支持,也可以是行动或劳力的付出。只要是对另一方收取孳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一定客观效果的帮助,即可认定为作出了贡献。这种贡献应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客观存在的行为,精神上的支持不构成贡献。二是必须与孳息的取得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贡献的力度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并非任何有利于对方取得孳息的行为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贡献。

  本案中,大民的房产系婚前全款购买,属于大民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也没有发生共同还贷的情况,仅仅是房屋存在增值的情况,而市场增值的增长应视为自然增值。小美对房屋的增值并未起到任何贡献的作用,所以,小美是无权要求分割大民婚前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的。

  但是,如果小美能够举证大民婚前借款30万元是用于购买该房屋,婚后因其负担起家庭的主要经济开销,而使得大民有能力偿还该借款,应视为小美为对大民收取孳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那么,小美就有权要求分割大民婚前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

  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有哪些呢?王京涛解答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大民和小美的案例来说,如果属于大民的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在婚后用于出租,那么在婚后取得的房租收益,就应成为夫妻共有房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针对大民婚前借款婚后偿还的问题,王京涛提醒说,最高法院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王京涛介绍说: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等等。

  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北方网编辑孙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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