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导致房子交易失败 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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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晚报孙启明 编辑:孟建 2017-09-13 08:34:05

内容提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网签手续,后限购令出台,买方因失去购房资格致房子没买成。事后,买方将卖方告上法庭。

  卖方未按约网签 拖至限购令出台 买主告卖方违约

  天津北方网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网签手续,后限购令出台,买方因失去购房资格致房子没买成。事后,买方将卖方告上法庭。日前,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解除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双倍返还买方购房定金计24万元、购房款8万元。

  2016年8月18日,经本市一家房地产销售公司居间,兰某代理妻子刘某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清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丁某,房屋价款635000元。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甲、乙双方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亲自到该房地产所辖区房管局或房管局指定单位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依照该协议约定办理买卖手续”。

  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乙方交付定金后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收取定金后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的,必须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乙方”。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协商:买方于2016年8月31日前再追加给卖方定金柒万元,部分房款捌万元,共计金额壹拾伍万元整。由于卖方未转红印户口,经双方协商买方同意在卖方申请红印下来以后再办理有关房屋过户手续,如卖方在2017年1月28日之前红印还未下来,在28日之后按每天100元支付给买方作为补偿,直到红印下来能办过户手续为止”。

  合同签订当日,丁某给付刘某购房定金5万元,并交纳中介费用6350元。2016年8月28日,丁某追加给付刘某购房定金7万元、部分购房款8万元。2016年12月,刘某取得天津市常住人口户口。今年1月2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短信通知刘某丈夫兰某及丁某于1月11日上午办理网签手续,但当日未能办理。后至3月31日期间,丁某多次与兰某联系,要求签订网签协议,但被告未予办理。4月1日,市政府下发房地产市场调控意见,丁某因不符合在津购房条件,双方未能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5月26日,刘某向丁某及中介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但丁某拒收。丁某随后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其与刘某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判令刘某返还其购房款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24万元,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在被告取得天津市常住人口户口后,双方办理贷款及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告当庭自认已于2016年12月取得天津市常住人口户口,后经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短信通知,被告未能在1月11日与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亦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被告的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协议至今未能履行,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购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签订合同后收取原告给付的购房定金12万元、购房款8万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并退还购房款。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因《房屋买卖协议书》中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相关约定已是对原告损失的弥补,若该赔偿额不足以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应予举证证明,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亦未申请对房屋差价进行评估,故此原告的此项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北方网编辑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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