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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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 编辑:冯丹丹 2017-10-12 08:35:00

内容提要:一是进一步梳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分类,明确了职工的范围。新条例一方面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统一规定,对企业类型的表述作了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等特殊社会组织的规定,周全了缴存单位的种类。同时,明确规定了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或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定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天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修订的条例以加强职工权益保障为主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梳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分类,明确了职工的范围。新条例一方面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统一规定,对企业类型的表述作了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等特殊社会组织的规定,周全了缴存单位的种类。同时,明确规定了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或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新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另一方面,新条例针对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劳务派遣用工问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另外,为保护职工的知情权,新条例还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告知职工。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检查措施。针对公积金管理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单位拒绝配合等问题,新条例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并查阅、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权利,包括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权利。新条例还对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为了对单位形成严格的外部约束,增加其违法的社会信用成本,新条例还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与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相衔接。(北方网编辑冯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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