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根据您的描述,某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您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为无效。但如果某房地产公司在您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您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2017年4月,我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同年8月我得知该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问我们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李女士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您的描述,某房地产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您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为无效。但如果某房地产公司在您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您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国鹏律师事务所李宁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