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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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云南网 作者:杨抒燕 编辑:孙贺南 2017-12-15 08:50:13

内容提要: 昨日,省物价局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在昆明召开二手房交易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议。

  昨日,省物价局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在昆明召开二手房交易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议。

  针对部分州市出现的在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时,将合同网签备案管理职责委托公证机构,导致在备案环节变相强制或“诱导”公证并收费的问题,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向有关单位宣读了《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二手房交易中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秩序及价格行为。

  根据规定,政府部门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其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交由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引导、推荐、诱导交易人进行公证,变相地将自身的审查审核职能交由公证机构来完成。公证机构、房地产行业协会及房屋中介机构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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