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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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 编辑:冯丹丹 2018-01-13 09:50:00

内容提要:2017年6月2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与之前的条例最大的变化点在哪,新条例有哪些看点,公积金中心推出了哪些便民服务举措,就由公积金中心为我市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作一个详细解读

  天津北方网讯:2017年6月2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与之前的条例最大的变化点在哪,新条例有哪些看点,公积金中心推出了哪些便民服务举措,就由公积金中心为我市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作一个详细解读。

  ◆新修订的条例变化点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第一大方面是强化职工权益保障。

  进一步梳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分类,明确了职工的范围。新条例一方面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统一规定,对企业类型的表述作了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等特殊社会组织的规定,周全了缴存单位的种类。同时,明确规定了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或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同时,新条例从用工的源头出发,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新条例针对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劳务派遣用工问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另外,为保护职工的知情权,新条例还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告知职工。

  第二大方面是提供便捷服务。结合我市管理实际,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简化了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手续,将原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两家单位共同办理的业务改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家办理,为单位职工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从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作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从单位的角度出发应注意:一是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以是否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为准,只要是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伤残津贴的人员,单位均应按月足额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按新条例的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三是提醒单位注意的是,单位应按月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告知职工,通知的具体形式可由单位结合实际确定,比如工资条等。

  从职工的角度来看:一是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看单位是否在合同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条款,如果没有可依据新条例要求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条款写入劳动合同,以便今后出现劳动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可依据新条例的规定要求单位按月告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可随时维权。

  ◆新条例如何强化了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检查?

  针对公积金管理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单位拒绝配合等问题,新条例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并查阅、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权利,包括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权利。新条例还对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为了对单位形成严格的外部约束,增加其违法的社会信用成本,新条例还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与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相衔接。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现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要求单位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投诉,由法院通过司法手段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行政手段为职工维护权益。

  ◆新条例强调了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要负法律责任,对此有哪些提示?

  为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新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缴存职工,应当依法通过正当途径使用住房公积金,不要轻信一些不法人员的引诱,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一旦被发现,轻则被要求退回违法获得的资金,重则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哪些企业和职工应建立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交吗?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单位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辖区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拒不履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可否因经营效益不好不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单位不能因经营困难、效益不好作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该条款并未因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而豁免其强制的缴交责任。

  对于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降低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对此,本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单位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企业三年内允许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吗?

  本次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目前,个别企业为了节省用人成本,擅自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类似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这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均为无效。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的一项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能否以工资形式发放?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法规不仅明文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其缴交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即由单位将从职工工资中代扣部分连同单位应缴部分共同汇缴至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因此,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个人,不能视为单位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交义务。

  ◆劳务派遣员工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

  ◆新修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增加了对骗提、骗贷的处理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

  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相关信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加大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部门协作和信用制度,督促企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措施有哪些?

  近年来,市公积金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中心先后将企业缴存、行政处罚信息报送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市市场主体信用和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的缴存和处罚情况对社会公开,被处罚企业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录,企业的融资、政府补贴及评比受到了严格限制;目前经过中心依法进行处理仍未履行法定缴交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全部上传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通过信用约束和社会制约,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营造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法制环境。

  ◆职工如何反映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职工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客服电话12329、网站或到单位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职工应携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资料。

  ◆公积金中心推出了哪些便民服务举措?

  近年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践行服务经济、服务群众的宗旨,不断推出一系列的便民服务举措,从周六日窗口都营业、各区县管理部通存通兑、提取一窗口办结到大额还款凭证可分次取、网上缴存自动划转、贷款一站式办结、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不需提供还款凭证、扩大委托提取范围足不出户提取按月偿还的贷款、公积金余额还贷款业务扩展到所有承办银行等多项惠民服务的实施,使我市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还贷和提取业务更加省时、省事。

  2016年推出的“互联网+公积金”平台,再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取、还贷等五项业务一部手机就能办的便民服务举措,为职工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业务综合服务平台为核心,以住房公积金官网、手机APP、微信、12329服务热线等渠道为载体,实现向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业务线上办理,权威政策发布,实时账务查询,及时消息推送,全程客服支持等服务,让安全、快捷、易用、随行的“互联网+公积金”服务从此走进本市职工的生活。五大业务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缴存职工只需“柜面签约验证身份→登录渠道线上注册→选择业务自助办理”三步,即可畅享移动办理三类提取业务:公积金(组合)贷款还贷提取、本市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提取、外省市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和两类还贷业务: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前还款、余额还贷。另外,单位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本市换工作公积金账户转移、职工查询公积金账户明细、贷款办理进度、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还款计划还款凭证打印等业务均可以通过公积金网上互联网渠道办理,无需往返柜台。

  2017年,缴存公积金可纳入积分落户政策,极大地提升了单位职工缴存公积金积极性,特别是4月份,实现天津公积金中心归集提取业务系统与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对接功能,标志着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在协调、创新发展中迈出了重大一步。目前对于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城市,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直接办理公积金转移业务,做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简化了办理手续,避免职工在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往返奔波,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为职工节约资金和时间成本,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极大地方便职工。

  ◆通过互联网平台,职工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随着互联网+业务的不断拓展,职工足不出户即可通过互联网办理公积金部分业务。

  之一:公积金(组合)贷款还贷提取业务。职工或配偶有公积金(组合)贷款,该笔贷款已进行过提取登记:1)目前,主贷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完成后会自动进行提取登记,主贷人的配偶需在主贷人申请贷款时已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提取人在中心管理部柜台就该笔贷款办理过还贷提取或余额还贷业务的,视同为已进行过提取登记。3)不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的,需携带主贷人及配偶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结婚证前往公积金管理部柜台办理该笔贷款的提取登记。且贷款有可提取额度(即系统中已记载但尚未提取的还款金额),公积金账户有充足余额的,就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贷提取业务。互联网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还款提取业务,不仅能提取公积金部分的还贷额度,按揭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凭证,经柜台登记录入后,在有可提取额度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提取的。

  之二:外省市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业务。如果职工户籍属于外省市,与天津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公积金账户状态为解除劳动关系封存,就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无需再到柜台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身份信息经系统审核应为外省市,如果职工账户状态不是解除劳动关系封存,需联系单位经办人员办理账户状态变更业务。

  之三:本市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业务。如果职工户籍属于天津市,与天津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后,可以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账户注销,职工办理此项业务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不需要再到柜台办理。

  之四:公积金(组合)贷款余额还贷业务。借款人及配偶如果有未结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该笔贷款已进行了提取登记,且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当前贷款不存在逾期。避开还款日当天即可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余额还贷业务,实时冲还贷款,通过公积金互联网渠道办理,无需再奔波柜台。

  之五: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前还款业务。借款人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如果有闲置资金,想要办理提前还款,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不用排队,不用预约,不用等待,足不出户,即可办理提前还款,以微信渠道为例:登录微信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众号,选择“我要办理—我要还款—提前还款”,动动手指,一部手机即可轻松完成。

  上述业务的办理都是应该先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电子公积金服务协议的。如尚未签约,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签约:一是本人携带有效二代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和本人正在使用的手机前往公积金管理部柜台办理签约业务。二是已开通合作银行个人网银,并持有网银盾的职工,可登录公积金中心个人网厅,进入电子签约模块,根据页面提示使用网银盾完成签约业务。网上签约的具体上线时间和支持的合作银行以网站、微信、APP、微博发布的公告为准。职工只需“柜面签约验证身份→登录渠道线上注册→选择业务自助办理”三步,即可通过互联网在住房公积金官网、手机APP、微信平台办理上述业务。互联网渠道办理提取类业务的单笔(日)最高限额10万元,还贷类业务单笔最低还款额为1000元,且不能结清贷款。如需办理的业务额度不满足要求,需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另外,单位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本市换工作公积金账户转移、职工查询公积金账户明细、贷款办理进度、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还款计划还款凭证打印等业务均可以通过公积金网上互联网渠道办理。(北方网编辑冯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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