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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 编辑:孟建 2018-04-20 08:34:31
天津北方网讯:《关于印发<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7〕591号)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转让申请后,应审核:
(1)申请人与土地转让合同载明的当事人是否一致、与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等证件的当事人是否一致;
(2)转让价格是否低于基准地价的70%,是否行使政府优先收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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