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婚姻财产法律关系理性对待婚房产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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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滨海时报 编辑:天房 2018-05-09 16:31:30

  火遍朋友圈的90后,近日凭借“第一批90后加入离婚大军”这个话题,又一次强势占据热搜榜次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一份关于离婚纠纷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第一批90后确已加入离婚大军,“闪婚闪离、导火索多为小事”成为这类离婚的鲜明特征。由于婚房投资的多样化,导致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更多容易因房产分割问题加剧双方和双方家庭的矛盾。事实上,如果夫妻双方和双方家庭最初就能够理性地看待房屋产权上的利益,明白房子是给孩子们住的这个道理,也许很多龃龉就不会出现。

  资金≠房屋父母出首付不等于房屋权属

  2015年小王与小刘登记结婚。2017年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一套两室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署,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房贷并支付按揭贷款。2018年二人离婚,小刘认为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王强调房子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协调无果,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中,小王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用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当然,在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小王可适当多获得多一些。

  婚前买房婚后得

  财产性质不转化

  小赵在与小欣登记结婚前,个人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期房,婚后交房入住并办理不动产证。小欣则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后来,双方因故离婚并对房屋分割产生争议。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赵所有,由小赵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小欣的部分。

  此案中,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小赵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该房屋仍应当为小马的个人财产。

  民间婚礼仪式虽隆重

  不做婚姻登记无法定效力

  小吴和小林恋爱多年于2013年9月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隆重的婚礼,2014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小吴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登记在小吴名下。一旦出现婚姻破裂,小林能分房吗?

  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就是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针对此案,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经适房屋看政策

  认定虽易分割难

  小伍系某市当地户籍,晓晴系外地户籍,2014年二人相识结婚。2015年小伍经过摇号取得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随后小伍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以两人共同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两人每月用工资结余定期偿还月供。2016年该房屋办下产权并登记在了小伍个人名下。2017年二人协议离婚,对这套经济适用房的分割上却产生了分歧。

  经适房只针对特定城镇户籍中的低收入群体,只能由具有该城镇户籍的居民享有产权,取得房产证后5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法院最终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小伍,由小伍参照同区域的商品房屋价值给予晓晴价值补偿。现实中,与经适房类似的还有“两限房”,即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经适房、两限房,如果只有一方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应当判归该居民所有,按照公平原则由得房方补偿未得房方价值补偿。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为婚姻小船扎牢安全缆绳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因此,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未为约定时或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约定财产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处理,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撰稿: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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