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违法违章搭建 房屋将不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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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 编辑:冯丹丹 2018-08-17 08:59:16

内容提要:违法违章搭建,一直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一个顽疾,屡禁不绝。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搭建的地下室、车库、阳光屋、游泳池、加层及自建的有顶走廊等均属违建。这些自行搭建的房屋、阳光房等在小区里犹如一块块扎眼的补丁,除了影响小区外观,破坏邻里间的和谐之外,更为严重的是违章搭建人对法律的践踏。

  违法违章搭建,一直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一个顽疾,屡禁不绝。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搭建的地下室、车库、阳光屋、游泳池、加层及自建的有顶走廊等均属违建。这些自行搭建的房屋、阳光房等在小区里犹如一块块扎眼的补丁,除了影响小区外观,破坏邻里间的和谐之外,更为严重的是违章搭建人对法律的践踏。

  对违法违章搭建行为的治理除了罚款、强制拆除,还有就是限制房地产转让。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正在依法查处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查处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限制该房地产转让。违法情形消除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对该房地产的转让限制。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随意占用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侵占或者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侵占通道、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违法违章搭建人要认真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自行拆除违章搭建,消除影响,维护小区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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