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发布
近日,《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管理办法》强化批后监管;严格开工竣工延期管理;合理确定开工竣工期限,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批后监管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环节。《管理办法》对开工竣工期限、违约原因认定及处理原则、违约金缴交基数、监管职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管理,解决开工竣工逾期违约成本低等问题。
为合理确定开工竣工期限,《管理办法》选取了“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两个关键指标作为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的依据。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根据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来确定。非住房类建设项目地下室超过或等于3层的,其开工日期可以在相关规定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管理办法》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未按时开工竣工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并对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认定的程序等进行了规定,规范了政府原因开工竣工延期的处理。对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的,为避免规避闲置土地处置,不再延长开工期限,开工期超期满一年后将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此外,《管理办法》对竣工违约的违约金计收基数和计收比例进行了调整。计收基数由“土地出让金”调整为“合同地价”,计收比例由“每半年5%”调整为“每3个月1.5%”;对逾期满两年(含两年)的,可以按照缴纳基数的20%收取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征收;也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调整后,竣工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