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津南区人民法院小站法庭审理一起涉大棚房土地租赁无效案件。
一审判决后,被告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是由11位当事人起诉小站镇某农业发展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11位原告当事人已年过花甲且腿脚不便,他们以在农家院居住养老、休闲投资为目的,与被告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承包了位于小站镇东花园村的种植大棚,交纳了数万元的费用。
签订合同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设施,租赁的大棚破旧,荒草丛生,老人们的“养老钱”“投资款”打了水漂。11位原告提出本案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希望待本案判决合同无效后,进一步起诉返还租赁款项。
承办法官收案后,就案件是否涉及国家清理整治的大棚房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法官多次到大棚园区内走访调查,且注意到园区外设立了小站镇镇政府的公告,内容注明大棚用于农业种植,不得进行非农建设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随后,承办法官又与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确认涉案大棚系农业土地性质。
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显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初,被告对外宣传大棚可用于居住休闲、仓储经营等用途。
此外,在租赁合同中,存在水电路三通一平、入住率、物业费、房屋质量保证等词语,此内容明显与农用地出租不符,也体现出非农业用途。
最终,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以合法的租赁农业大棚形式,掩盖了非农业用途的非法目的,故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
同时,法官也向原告释法明理,应当在租赁前了解清楚土地性质,不可逾越耕地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