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宣传资料算合同内容吗?有这些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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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沈阳晚报 作者:贺白雪 编辑:孟建 2019-12-04 09:03:54

内容提要:当广告或宣传资料的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时,该类广告或宣传资料的性质就不是要约邀请,而应视为要约。

  值班律师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贺白雪

  问:偷拍偷录的证据有效力吗?

  答: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只要不是违法取得,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简单举几个例子:为了调取不忠证据,如果在自己家安放录音设备取证是合法的。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住宅、办公室,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在第三人居室内通过某些手段获取的两人亲昵的影音资料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影音资料就具有合法性。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是不具备合法性的。

  问:合同太长,没细看就签字了,出点岔头该咋办?

  答:合同签了字就具有法律效力,“没看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签合同时不仅要仔细阅读,对合同中的小字注解等还要特别注意。对合同条款要明确其含义,不确定含义的条款要充分交换意见,千万不要怕麻烦,不要对格式合同过于信任,不看内容就签字。

  问:商品房宣传资料算不算合同内容?

  答: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时,未载入其中的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不能视为合同内容。但结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对要约的相关规定,当广告或宣传资料的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时,该类广告或宣传资料的性质就不是要约邀请,而应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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