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最新版“加装电梯”指导意见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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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津云 作者: 编辑:冯丹丹 2021-10-26 08:36:44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许多居住在老旧小区高层的老人因为上下楼不便,成为了悬空老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成为老人们迫切的愿望。

  《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津住建房管[2019]50号)实施已有两年。该《意见》在推进全市加装电梯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既有住宅居民的居住水平,解决了老年居民上、下楼困难的问题。但随着我市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该《意见》已不能满足我市加装电梯工作要求。

  10月22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最新通知,对《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版《指导意见》中,拟解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票否决”的问题。

  适应范围

  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

  (二)非单一产权;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

  (四)建筑层高为四层(含四层)以上;

  (五)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标准。

  资金筹集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相关业主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自行协商分摊比例和出资费用。

  (二)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外环线以内)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经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的,政府部门给予每部电梯20万元的建设补助(市、区政府各承担10万元);对中心城区以外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经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区政府部门给予每部电梯不超过20万元,不少于10万元的建设补助。

  (三)申请加装电梯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业主或电梯所有权企业可以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后续支出。

  前期准备

  (一)申请人和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应当由本楼门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资信良好且具备行业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业主委员会、既有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初步方案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既有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标准的,方可制定方案申请加装电梯。

  实施主体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踏勘符合规划要求基础上,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充分考虑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外观与楼体相一致等要求。还应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三)民 主协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求所在楼门全体业主(公有住房承租人,以下统称业主)意见,经本楼门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涉及公产、单位产房屋还应征得产权单位同意。

  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和实施主体及其职责、项目建设资金概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等内容。加装电梯的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新业主按照原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享受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征求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协议公示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楼门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受到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

  (五)矛盾调处

  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受到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相关当事人对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

  对涉及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实施程序

  (一)编制设计方案和送审

  参照《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由申请人或者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公示的方案基础上,编制加装电梯项目设计方案。

  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附楼门口、公示栏公示照片);

  2.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3.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检测报告;

  4.经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初步方案;

  5.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6.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联合审查

  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的要求,组织召集区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财政、民政、人防、综合行政执法质安支队等部门以及相关管线管理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加装电梯项目需要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

  加装电梯建设项目不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明确同意加装电梯的,由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代行出具同意加装告知书,施工单位方可施工;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三)安全监督

  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当向所在地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住建系统执法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

  2.联合审查意见;

  3.施工图设计文件;

  4.委托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5.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加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电梯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电梯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区住建部门到现场监督,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加装电梯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将竣工资料移交区住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五)使用维护

  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鼓励加装电梯申请人投保电梯综合服务保险。

  工作要求

  (一)安全要求

  加装电梯应严格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32号)要求,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1.申请人对加装电梯的安全运营负总责。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质量安全负责,鉴定、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和维保等单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2.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既有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标准的,方可制定方案申请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投入使用前应当经监督检验合格并依法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对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小区,实施主体应当选取满足单电源运行条件的电梯设备。

  3.各区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施工、安装单位应落实质量保修责任。除电梯设备外,该项目工程质保期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质保期限。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的占用,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三)招投标要求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加装电梯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保障措施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将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成片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进规模化加梯,强化属地责任,多方合力狠抓落实,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单位等,共同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二)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优化工作流程,积极推进“一站式”咨询服务、“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一门式”受理审批,申报材料“只跑一次”及申报材料互认共享。实施主体应当向所在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公布具体的办理服务指南和材料清单,组织开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

  (三)鼓励社会公益投资、养老产业资金等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探索代建租赁、共享电梯、分期付款、委托运营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业主可通过转让广告收益、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加装电梯建设。投资方应与加装电梯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鼓励研究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推进工作。

  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采用一体化推进模式,综合实施管线迁移、绿化迁改等施工,节约加梯成本,实现规模和效益的最大化。

  (四)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分户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单位、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出资开展加装电梯的,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

  (五)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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