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邹*”留言:我小区个别房屋漏水,物业在未征得全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始动用应急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现在已经对外征集施工单位,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应急维修基金是否属于维修基金?2.什么情况可以使用应急维修基金?3.使用应急维修基金是否需要整体小区业主同意,如需同意人员达到多少比例?(我小区无业主委员会)4.如果业主对此情况有异议,该如何投诉?
河北区政府回复:1.依据《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内容,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属于维修资金。
2.依据《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应急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二)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围墙、大门损坏,局部道路破损、塌陷,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四)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费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除外。”
3、依据《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内容“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不需要召开业主大会及相关业主同意。
4、依据《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内容,“相关业主对维修工程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并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