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王**”留言:咨询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相关问题。
滨海新区政府回复:根据《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应急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二)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围墙、大门损坏,局部道路破损、塌陷,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四)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费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除外。
第七条,使用房屋应急解决专项资金,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若维修超出第六条(一)、(二)、(三)范围,则需提供《应急维修方案》、《应急维修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复印件)、《应急维修方案书面确认情况说明》、《应急维修方案公示说明》;若维修项目属于(一)、(二)、(三)范围内,可直接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