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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自8月1日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将停办原来的个人住房保险,同时实行新开发的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据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经理朱文介绍,新开发的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相较于原来的个人住房保险平均费率有所下调。
■新保险包括财产损失险和还贷保证保险
既可避免抵押住房因灭失或损毁造成贷款银行的抵押权落空,又可帮助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时避免经济危害,基本可以解除住房贷款借贷双方的后顾之忧。
还贷保证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该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而以前的个人住房保险只保财产损失风险,没有还贷保证保险。
■财产损失险包括房屋和室内财产
财产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照房屋的销售贷款额确定,如此规定主要因为房屋作为一个实物整体难以分割。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和方便投保,太保北京分公司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即把房屋价值按七、三分开,明确将房价或贷款额的70%作为保险的保险金额。
由于室内财产保险的年费率在0.8‰至1‰之间,为了不增加被保险人的交费负担和合规收费,太保北京分公司统一将室内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为房价或贷款额?0%?0%。而原来的个人住房保险只保房屋,将要实行的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投保人不仅可以获得房屋保险本身的保障,还可以在整个保险期限内获得室内财产保险的保障。
■入住之后才开始交保险费
为了防止购买期房的申贷者也要按照贷款起期投保房屋保险,太保北京分公司在投保单上有一段关于保险起期的特别约定,文字如下:“如果《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上的放贷日期与《售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不一致,本保险的生效日期可以按照《售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确定。”投保人对以上特别约定如无异议,保险公司应将上述特别约定在保险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