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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已购买安居住房的城镇居民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
据了解,在1997年和2000年已由原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就安居住房产权问题专门下发过文件,但是,由于在操作过程中一直不畅,安居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产权证登记积极性不高,以及政策规定操作性不强等,致使北京目前仍有3万余套已购安居住房的产权问题一直都没彻底解决。
所以为了简化办理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加快居民办理产权证,近日,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市房改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产权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通知》中明确,第一次购买安居住房的城镇居民,可以像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一样,在办理产权时个人免交契税,对于单位也可享受免交营业税等政策优惠。
另外,在原来政策中,规定购买安居房的条件首先是审核是否属于住房困难户的城镇居民;而在这次《通知》中则提到,只要购买安居住房,且具有合法房屋手续的城镇居民,就可直接办理,不需再审核是否为城镇住房困难户居民。
单位没有办理大产权的居民也可直接办理小产权
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居民个人办理产权证,《通知》提到单位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安居房的,如果至今单位尚未办理大产权证的,现在单位不需再办理了,居民个人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区县房改部门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另外,对于单位向居民出售安居房的,原来政策规定单位出售时需要经过房改主管部门批准,而在新《通知》中则提到,对于单位向居民出售安居房的,现在不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到各区、县房改部门办理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
居民办理产权需提供六种材料
1.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如果没有的,那么只需提供以下两种证明:即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以证明房屋权属是否合法;
2.由市安居办开具的购房任务通知单;
3.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安居住房购销合同;
4.单位出具的安居住房分配人名单;
5.个人交纳购房款的收据;
6.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公共维修基金存储证明。
购买价格不同、房屋产权不同
《通知》中明确,由于居民购买安居房所付的资金多少不同,所以确定产权也有所不同。在确定产权时,可根据居民个人交纳房款收据上的时间为准,按照《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67号)的规定,核定所购住房属哪年度的标准价或成本价,开具房改售房备案通知单。
按照规定,由夫妇双方各支付房价1/3购买安居住房的,可按照当年购买的价格及房改政策规定,确定为标准价产权;如果居民购买安居房时,所支付价格高于当年房改标准价格但不超过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应确定为成本价产权;如果居民个人按照全额购买安居住房,在办理产权时可将其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另外,有些居民购买安居房后又调整住房的,对于新进住的居民个人在办理产权证明,仍需由原售房单位出具证明后,方可直接办理房屋产权。 (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