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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瑾表示:修改《拆迁条例》原因有五
http://www.enorth.com.cn  2001-10-17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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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96] 山东省 网友:小草 于2007-03-31 01:20 发表评论:

  《拆迁条例》第七条与第十三条的内容自相矛盾,逻辑混乱

  《拆迁条例》:“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在拆迁前,“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实际上在被拆迁人手里:《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拆迁人怎么可能再有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这不是明明是一地二证么?打个比方:一个人已经结婚了,有结婚证,明明没有离婚,怎么可以再与另外一个人登记、结婚?《拆迁条例》作为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文件,怎么可以有这么荒唐的规定? 我们从《拆迁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土地使用权未从“被拆迁人”转移到“拆迁人”手里之前,拆迁证不能发放,那么,“拆迁人 ”与“被拆迁人”的主、客体就不能成立, 那么《拆迁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这里,拆迁人 ”与“被拆迁人”的主、客体已经成立。《拆迁条例》第七条与第十三条的内容自相矛盾,逻辑混乱,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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