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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起,承租人置换公产住房不用申办《公产住房置换准入证》了。这是天津市房管局日前作出的决定。
承租人置换公有住房,可凭《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身份证、户口簿、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成年人)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承租人另谋住处的去向证明,其中,购置新房的提供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购置私产房的,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剂他处住房的,提供住房置换调入单或《房屋租赁合同》、具备办理置换手续资质机构开具的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手续齐全后,到各区房屋置换中心申请办理置换手续。置换中心受理后,须到房屋所属房管站进行房屋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可办理置换手续。如有拖欠房租、违章拆改住房、租赁纠纷等问题,各区县置换中心不予办理置换手续。
承租人放弃直管公产住房使用权的,只能由出租人授权的津房置换企业按与承租人协商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并收回该房屋使用权。(记者张新民 通讯员张冬梅 张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