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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补偿、被拆迁人的界定等都作了重大修改。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在四方面作了重点修改:一是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子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二是明确了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重点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能够解除租赁关系的,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解除不了租赁关系的,实行产权调换。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拆迁解决办法的,从其约定。三是增加了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新《条例》规定,除了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解除不了租赁协议之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四是明确了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负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