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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5号文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部门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依据这一精神,各地积极出台有关筹资政策,以保障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所需资金。
通过财政渠道解决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许多省份采取的方式之一。浙江省规定,各级政府可在土地净收益中划出8%的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积聚和运作。黑龙江省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尽快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已收取的土地有偿收益中,要划出不低于20%的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储备。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储备土地的净收益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武汉市土地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武汉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供应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开发补偿费增值部分的70%用于收购储备土地(30%作为专项周转资金,40%作为专用资金),30%上缴国库,市财政局按实际缴库金额的2%核拨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出让业务费。长春市政府规定,建立土地储备金制度,从土地出让金、租金中提取5%,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土地整理和土地储备。
贷款是解决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另一种形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的一级法人为贷款对象,并规定了贷款程序和批复时效等。(赵毓芳 汤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