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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建设部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标准和允许承担的任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五共五个等级。
各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应有自有流动资金为:
一级企业为2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为1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为5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为200万元以上;
五级企业应不低于30万元,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级别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人员配备,已开发的房屋建设项目的规模、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的时间,体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