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来一些购买了河西区一个公寓的消费者向本报询问,所买的期房面积与现房有较大差距,开发商出示的有关部门对现房面积的测绘结果,比期房正好多出3%,开发商要求补齐所差房款,才给办理房产手续。他们说,虽然也知道合同里有约定,现房面积允许有3%的误差,但是这种合同是开发商给我们提供的,我们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现在这种正好卡在3%的误差,我们觉得是开发商的一个“花活”,是一种不正当的销售手段,我们现在很不情愿交钱,想弄清楚后再说,希望你们能帮助我们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答复:根据你们讲的情况,我们向从事房地产律师业务的秋水律师事务所李传熙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回复悦:“这种情况,是一个较普遍的问题,由于没有看到这些购房人的书面测绘单位证明和所签合同,这里不好下结论。但是根据所介绍的情况我认为,首先要向开发高索要相关部门的测绘报告文件,如果这个住房面积符合事实,而他们的合同里又有合法的约定,那么就要履行合同补齐所差房款。关于开发商单方提供买卖合同的问题,也是房地产发展中有待解决的法律法规问题,随着加入WTO的临近,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会逐步完善,目前这种消费者处于被动弱势的情况会有改变”。(王哲)
相关规定
建设部于2001年4月4日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于这种容易发生纠纷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可以按套内(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内(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合同中应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
《办法》的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内(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签订总房款。按套内(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中应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出约定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受买入可退房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层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而积或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已付房款退还给受买人,同时支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给受买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办法》二十一条规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