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一时期,许多准备乔迁新居的业主纷纷致电本报房地产投诉热线,询问在新近入住的小区,是否应有商品房验收合格证及相关证明。
日前一些业主向本报反映,某小区在办理入住时,向业主出示的是“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售楼人员称现在是备案制,没有验房合格证。
当记者向该小区售楼处了解有关情况时,售楼人员态度蛮横地质问记者,这是谁反映的,怎么没有,我们有,而且有章,有我们公司的章……
为此记者及时与天津市建委房地产处取得了联系,根据《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建造的住宅商品房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
同时,有关规定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2001年3月1日起竣工的住宅商品房,均应申请领取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该幢住宅的准许使用证。(杨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