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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最近请有关专家对购买公房时的工龄折扣问题进行解答。
问:职工购房工龄折扣年限如何计算?
答: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按房改的有关规定对购房职工及其配偶的工龄予以工龄折扣,工龄折扣计算年限是: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折扣年限计算到建立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实际工龄计算。购房职工及其配偶的工龄,须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确定。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须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例如丁某1963年参加工作,1996年建立住房公积金,丁某的工龄应计算到1995年,工龄折扣年限为34年,其配偶1965年参加工作,1992年退休,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实际工龄为33年,丁某与其配偶的工龄合计折扣年限为34+28=62年。
问:职工丧偶或离婚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1、职工丧偶又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工龄之和计算;若未再婚的,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和计算。
2、职工离婚后又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计算,若未再婚的,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问:为什么工龄折扣年限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
答:因为我国旧的住房体制是以国家对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部分扣除,统一建房,实物分配为特点的。因此,职工购房时采取工龄折扣的办法,对原来的实物分配部分予以一定的返还。由于住房公积金即是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得到单位的资助,增加了一定的住房消费收入,所以房改政策规定,对购房职工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年限应予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后的工龄不予工龄折扣。(王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