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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这一个本来很平常的数学概念,却在传媒的炒作中备受人们关注。房屋面积在现实生活中是以商品房销售面积、房改房面积、产权登记测量确权面积、“房屋公正面积”等具体概念出现的。按说“长乘以宽便等于面积”,这是小学生都懂的常识。可是它们之间怎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大的差异呢?究其原因,是这些不同的房屋面积的不同含义使然:
———房改房面积。这是在房改售房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面积概念。由于房改房数量大,房改推进迅速,不可能逐户丈量面积后才进行售房。于是采用一种简便的方法,即用一户住房使用面积乘以一个系数,如北京为使用面积乘以1.333即为该户房改售房的建筑面积。由于房屋结构多样,平面设计不一,这样的套算,与实际的差异就在所难免,这也就是一种正常的事情了。
———商品房销售面积。这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现房或期房)时,用于销售房屋和计算房价使用的计量依据,大多以设计图面积作销售面积。由于施工过程中有更改设计、施工工艺、用料等诸多因素影响,购房者拿到的房屋与按设计图销售的面积也多有出入,这也是正常现象。
———产权登记测量确权面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为确定权利的范围,必须对依法登记的房屋进行勘测丈量,计算面积,并在产权证书上记载和绘制平面图。由于产权证书是国家法定证书,产权登记测量确权面积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当然产权测量、面积计算必须符合国家的法规规范。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产权登记测量确权面积应当是房屋的最权威的法定依据,所有面积应当以它为准。按理前面两种面积应当与它一致。但实际却是:
———房改售房面积是按一定系数套算出来的,而产权登记确权面积则是逐户实际测量得出的,二者当然不同。对此应当在房改的有关政策中作出说明并规定:房改售房计算房价时以房改售房面积计算;核发房改房产权证书则以产权登记确权面积为准。二者不能等同。
———商品房售房面积,按照建设部关于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规定,开发商备案登记后,产权管理部门即进行勘测丈量,得出每一单元房屋的面积。这一面积既是销售面积,也是产权登记发证面积,二者便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未备案登记销售的商品房和预售商品房,其面积与产权登记测量面积必然有差异,这种差异亦属正常现象,不属于误差。为避免这种差异和解决这一差异引起的问题,首先应当在房屋销售办法和买卖合同中规定一定的差异范围,在差异范围之内,互相找补;超出则多退少补。核发产权证书则以产权登记部门测量的结果为依据。这样既承认了房屋面积差异的客观性,同时又确立了产权登记确权测量的惟一性。
———至于所谓“房屋公正面积”,需要强调的是,计量监督只相当于“公平秤”,公平秤复称时应有买卖双方在场,任何少一方的缺席裁判,应该是无效的。
另外关于所谓“误差”是对同一房屋施测时,遵循同一标准规范,超出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的测量结果才能称之为“误差”。不能把上述不同概念之间的差异混为一谈而用什么“公正面积”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