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问:为什么要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答: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手续,可以有效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买方来说,预购的商品房是一种期得利益,通过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可以减少因不了解政策或其它情况而造成的投资风险;对卖方来说,也可以减少因不必要的纠纷造成的损失。而且经过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契约,银行才可以同意办理贷款手续。
■问:哪些商品房买卖要到区、县房地局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答:区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内销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到区、县房地局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若发生下列两种情况,须报市房地局批准:(1)商品房预购后需转让;(2)商品房内销改为外销。
■问:哪些商品房买卖要到市房地局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答:(1)中央、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内销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到房地局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2)外销商品房的买卖双方须到北京市房地局市场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3)在京部队等购买内销商品房,到市房地局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问: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答: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根据开发商的不同属性,需到市房地局或区、县房地局办理。买卖双方要携带全部预售契约一并到场,也可委托律师或他人代办。就买方而言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市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本市户口簿及其复印件。若是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出示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有效的委托书。
■问:商品房预售登记后,购房人要求更名,应如何办理?
答:商品房预售登记后,购房人要求更名的,根据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契约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不具亲属关系的应按预售转让程序办理。
■问:预售商品房如何进行转让?
答: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商品房预售契约》应在房屋预售有效期之内,程序如下:(1)转让方与转受让方须签订转让合同(一式四份),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转让双方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等内容。转让行为须经开发企业同意、签字盖章。
(2)转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的证件到预售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及转受让人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
(3)交易管理部门对被批准转让的,通知转让双方缴纳印花税。手续费按规定计件收取。转让合同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其中两份贴有印花税的转让合同正本由转让方、转受让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企业、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预售契约正本移交给转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契约档案。(小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