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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时,都要交纳一笔维修基金,有不少读者反映自己对这项费用不甚理解,现在我们就对维修基金做一个全面的了解。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此可见,这项基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我们明白了这项基金的设立,那么,里面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是指什么呢?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等。共用设施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等。
看来,维修基金还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现在楼盘共用设施越来越多、配套越来越齐全的情况下,这些设施、设备的维修的确不是小数目,而这种设施主要是为业主提供超值服务的,且大多是对业主免费的。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这项收费的数额。购房者和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交纳约定,具体数额按购房款的2%比例收取。这项收费属业主共同所有。
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上,应当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除可以购买国债或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它用。
维修基金自存入银行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同时,业主委员会定期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
在使用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当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代管的维修基金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再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对业主而言,如果转让房屋所有权,则结余的基金不予退还,而是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如果房屋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的比例退还给业主。(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