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天津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其他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