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房屋交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期房的过程中,如何认定房屋交付,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权益,值得关注。
房屋交付可分为实物交付和产证交付。实物交付是指办理交接手续(即交钥匙),将房屋交付给消费者使用;产证交付是指开发商完成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即办出大产证。一般来讲,除双方对合同另有约定外,产权交付才被视作完全交付。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内,若开发商未办出大产证,无论消费者是否实际入住,开发商都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在2000年版预售合同中,对于房屋交付条件有两种选择:一是大产证;二是《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若双方选择后者,开发商在交房时只需具备《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即可,但同时双方应对大产证取得的时间作出约定。开发商在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大产证时,任何一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都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为止。如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消费者有权退房。(孙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