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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常 识
(一)、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
从广义上来说,物业与房地产是同一个概念,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但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说,物业指正在使用中的或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备、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按照所有权的性质,物业可以分为公共物业(政府办公楼、公立学校、医院等)和非公共物业(企业、机构和个人的生产、办公、居住等物业);按占有形式,可以分为自用物业和出租物业;按使用性质可以分为商用物业、居住物业、工业物业、特殊用途物业。从存在的形式来看,物业可以是一个建筑群(如住宅小区)、一栋单体建筑(如住宅楼)或一个单元(如住宅单位),某宗物业的范围通常用产权的形式来界定。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以商业经营的手段管理物业,为业主和承租人提供高效、优质和经济的服务,使物业发挥最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
(二)、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权力界定原则
业主至上原则
统一管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专业化服务原则
权责明确原则
超前管理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三)、物业管理的目标
对物业实行企业化、经营化管理,就是为了克服旧体制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实现物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具体来说,是为了实现下述目标:
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发挥物业最大的使用价值;
使物业尽可能保值、增值。
(四)、物业管理涉及的组织
1.业主大会
业主是指物业内房屋和相关设施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则是由物业内的业主所组成的。
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方能进行。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18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
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物业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修改业主公约。
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管委会章程。
2.管委会
管委会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物业内的业主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内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房地产产权人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