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修改的原因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要求,我市从1998年9月开始实施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同时制定并统一印制了《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今年建设部又颁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使商品房售后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质量保证书的内容需要做相应的修改。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原质量保证书做了修订,补充了管理体制变化后需要增加的相关内容。
二、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根据质量验收体制变化,现第一条中修改了原保证书中第二条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相关内容,规定了由开发企业填写有关竣工和保修内容。
2、根据市政府《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要求项目交付使用时办理准许使用证。按照准许的有关规定,要求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填写准许使用证证号等有关内容。
3、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增加了第三条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内容。
4、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延长了防水工程保修时限,由原规定的3年延长到5年。
5、原保证书对于质量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新的保证书采纳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6、针对目前质量保证书签发时间不一的问题,新保证书第十条明确了保证书在交付使用时签发,明确了保证书签发时间。
三、新保证书开始使用日期
近日市建委下发文件,决定于2001年12月1日起,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销售中开始使用新的《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旧的《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届时停止使用。《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监制并统一印制。
四、新保证书的内容
《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首先标明商品住宅的地理位置和建筑面积,由开发企业对所销售的商品住宅做出以下质量保证:
(一)本商品住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符合天津市住宅建设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由本公司负责保修。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年××月××日。
(二)本商品住宅所在幢号已按规定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证号为××××。
(三)本商品住宅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保修。
(四)本商品住宅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本公司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交付使用时工程竣工验收已超过两年的,自本保证书签发之日起,以上各项防水、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为3年。
(五)自本保证书签发之日起,在购房人正常使用情况下,凡本商品住宅有以下工程质量缺陷,本公司按如下期限免费保修:1、供热或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2年;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1年;6、管道堵塞,为2个月;7、卫生洁具,为1年;8、灯具、电器开关,为6个月。
(六)本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商品住宅用户进住后如因质量问题来信、来访,本公司将于3日内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
(八)本商品住宅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用户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的,以及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本公司只保证的其他内容。
(十)本保证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由开发企业向购房人签发。
(十一)本保证书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天津日报楼市专刊 王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