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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从房贷保险诞生的第一天起,保户对它的不满就一直没有中断过。因为房贷保险合同很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购房保户的权益。比如,保险责任的实际承担期限短于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保险公司不是按年,而是一次性收取全部保险费;购房者花钱买房,在贷款保险合同中却不是受益人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给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也使得房贷保险在社会上招致骂名,严重损害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声誉。好在各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已经看到了这一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已经在悄悄地发生着可喜的变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日前已正式实行。新的住房贷款保险,在保证责任、保费计算、保险期限和理赔等方面都有重大改进,以保障购房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房贷保险从此前只顾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正向保障银行与买房人双方利益转变。具体说,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新方案拓展了保险公司对购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保证责任。购房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而全部或部分丧失还贷能力,保险公司将全部或部分承担贷款余额的偿还责任。这意味着购房人作为被保险人首次真正受益,避免了购房人一旦不能按约还款,既有可能丧失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又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第二,保费虽然还是一次性收取,但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第三,新方案的投保金额,由过去按整个房价计算,改为按贷款余额计算。第四,在保险期限上,改变了以往保费自贷款之日前支付而保险责任从滞后多日的交房之日起承担的不合理性,保险期限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全部还清贷款之日二十四时止。第五,在理赔方式上,改变了以前基于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在借款范围内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对购房人有利。 (朱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