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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就可以在领取入住通知和新房钥匙时,收到开发商出具的新《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从而得到一份开发商对所售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以及相关建筑配套设施正常使用下的保修承诺。
新保证书源自新管理体制
本市从1998年9月开始实施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同时制定并统一印制了《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要求开发商在售出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提供商品住宅保证书。
随着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标准的规范和提高,本市旧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已经不能适应规范后的体制变化和购房者的权益要求,因此根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01年4月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市建委对旧保证书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了适应管理体制变化的规范内容及建筑工程、配套设施等保修方面的内容。
保证书在交房时签发
首先根据质量验收体制变化,现第一条中修改了原保证书中第二条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相关内容,规定了由开发企业填写有关竣工和保修内容。其次,根据市政府《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要求项目交付使用时办理准许使用证。按准许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在新保证书中填写准许使用证证号等有关内容,从而加强对开发企业建筑准许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另外针对目前质量保证书签发时间不一问题,新保证书第十条明确了“保证书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发”,以避免因保证书下发时间不准确而造成相关条例及保修时间的落实不严密,进而产生纠纷。
地基、主体不合格可退房
新《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检验;经检验,确属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天津“工程质检机构”主要是指市建委所辖“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24站”(电话:27388041)。
2项工程类保修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增加了第三条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内容,即:“本商品体宅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保修。”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延长了防水工程保修时限,由原规定的3年延长到5年。防水工程包括: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交付使用时工程竣工验收已超过2年的,自保证书签发之日起,各项防水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为3年。
8项质量保修
旧的保证书关于购房者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来信来访条款,没有明确答复的时间,修改后实施的保证书明确规定,商品住宅用户进住后如因质量问题来信、来访,开发商必须于3日内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
新保证书采纳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自保证书签发之日起,在购房人正常使用情况下,免费保修8个项目:1、供热或供冷系统,保修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保修2年;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1年;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保修1年;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保修1年;6、管道堵塞保修2个月;7、卫生洁具保修1年;8、灯具、电器开关保修6个月。
建委有关人士解释说,对于目前交付的“初装修”房屋,因为没有卫生洁具、灯具等装置设施,这一部分可以按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但是只要是开发商安装的有关设施,这一设施就要按新的保证书条例执行。当然,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用户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的,以及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不在保修范围之内,由用户自行承担保修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