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城里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钥匙攥在别人手里不给我。想了很多办法,找了很多人,可谁也帮不了我的忙。
房子是去年买的,今年开发商通知我可以入住了,还给了我一份通知书,说我光荣地成为了小区的业主,并通知我到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去办入住手续。
物业公司的人拿出一大堆物业管理协议摆在我面前让我签字。他们说,只有我签了这些协议,并按规定交完了有关费用之后,才能把房钥匙给我。
我把购房合同拿出来对他们说,我们的行为应该都以合同为准,按合同办事也就是依法办事。况且这份合同是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我和开发商都在这上面签了字。
我说,合同上写得很明白,开发商要按期交房,并没有约定说交房之前买房人要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按照合同,我应该在拿到了房子之后,也就是拿到了房钥匙之后,再接受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管理。
给我办入住手续的人说,他们这样做是按规定办事。我请他把规定拿出来。他找了半天拿出一大堆物业管理的有关文件。我说,这不能说明问题。
因为现在办的是入住,而不是物业管理的手续。
那人又说,他们理解合同中办理入住手续的意思,就包含了办理物业手续。我说,这个合同的解释权不在你,也不在我,不能你怎样理解,我就按你的意思办。
我和物业公司的人为了先签物业协议再给房钥匙,还是先给房钥匙再签物业合同争执起来。物业的人说,因为很多人一旦拿到了房钥匙,就不跟物业公司签合同了。那样的话物业公司很难办。我说,如果购房合同得不到遵守,我怎么敢相信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会得到遵守?如果物业公司给我留下一个不遵守合同的印象,我又怎么可能跟你签合同?签了合同又有什么用?
物业公司的人不听我这一套, 让我去找开发商。开发商说这的确是他们的内部规定,买房人要拿到房钥匙,就得先跟物业公司签协议。我说,这不是违反合同吗?开发商说得很轻巧:“那你就去法院告我们!”
我找到合同制定的部门。这里的人说,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这样做是违反合同的,物业公司理解得也不对。但他也很抱歉地说,因为他们不是执法部门,所以对于这样违反合同的行为也无权查处。
我又到消协反映。消协的人很干脆地说,物业公司这样做没道理,消协也可以接受你的投诉。但他又说,如果物业协议没什么问题的话,就别太较劲了。
我心有不甘去向律师咨询。律师认为,只要我在买房时没跟开发商签其它的协议,也就是说没有设定一个前提,说开发商交房之前,买房人要先跟物业公司签物业管理协议,那开发商就应该无条件的把房钥匙交给你。否则的话开发商就是违约。律师说如果打官司我应该赢,但又表示说不见得肯定赢。
于是我到法院去咨询,如果我要求开发商履约给我房钥匙,这样的官司法院是否能受理。法官说,法院不可能去为你要钥匙。要打官司就得按房产价值收诉讼费。我算下来恐怕也得上千元。对于我这样一个买经济适用房的人来说,还真得仔细掂量。
加入WTO了,都说讲信用是最重要的。当初买房时听说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百姓办的好事,觉得在信用上肯定没问题,谁想还是出了这样的事情。
我琢磨,是不是我太较劲了?为这样一点小事不值。可反回头来又想,如果一条合同不被遵守,那签合同还有什么意义,信用又从何建立呢?
有一天我突然又冒出一个想法。如果我就直接去我买的房那里,把房门卸了,再装上新的门,可不可以。因为房已经是我的了,既然是我的房,我怎么就不能拆了旧门换新门呢?可我真不知道,如果我这样做了的话,我是不是违法,会不会被警察抓起来?
就这么点小事,我买的房,别人拿着我的房门钥匙不给我,还振振有词,我却进不了自家的门。我觉得不是我无能,而是没人能帮得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