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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局宣布在全市推行新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代理合同》,这一示范文本将彻底根治经纪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条约”。如果你买房时要求使用这两个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组织都不得加以拒绝。
1996年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文本重新修改为示范文本,供签约当事 人参照使用。新修订的两个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与《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致,其内容由“特别告示”、“主要条款”、“补充条款”三部分组成。这一设计既考虑向当事人提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注意的事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主要条款,又考虑留出余地,使当事人能根据实际情况,充分体现自己的意愿,防止房产经纪从中“捣浆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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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组织在经纪活动中采用自拟合同文本的,应将含有格式条款的自拟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拟合同文本应当注明“房地产居间”、“房地产代理”字样,合同条款应参照新修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条款拟定,不得含有直接进行房地产交易及违反经纪活动规定的内容。
目前上海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经纪实现的,现在已有各类房地产经纪组织2800多家,从业人员2万余人。示范文本推行后,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房地产经纪组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据悉,为方便房地产经纪组织和委托人使用示范文本签约,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均可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