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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25号文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屋出租的税费进行减免。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政府定价出租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征营业税(由5%降为3%),房产税(由12%降为4%),个人所得税(由20%降为10%),使个人出租房屋总体税收负担由原来的17.5%~30%降低为7.3%~14.57%。
2、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财金[2001]28号文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国务院及其房改主管部门的规定,企业要严格执行当地的房改政策,不得以低于规定标准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不得超标准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代职工缴纳或支付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款和其他资金。规定还包括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及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计入营业外支出,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全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对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
3、建设部关于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问题的通知
建房改[2001]35号文
2001年2月9日
规定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不得将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增值收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股票。
该政策是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管理中心的健康发展。在执行过程中,各地都在积极贯彻落实,并且一些已兴办经济实体的,目前也已停止了经营活动。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44号文
2001年2月13日
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企业改制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要彻底与主管部门脱钩,按“客观、真实、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以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投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5、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
建办[2001]38号文
2001年2月15日
办法规定:需要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需要在全国建设系统或其全行业开展的,由部常务会议审批。其中对企业的评比活动,经部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经国家经贸委审查并呈报国务院。每个行业原则上只能设置2项左右评比、达标项目。每项评比、达标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情况特殊的,应在向部提交的计划或书面请示中说明理由。部属单位不得单独主办全国性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有必要的,应与部有关司局一起向部里提交计划或书面请示。凡经批准以部名义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6、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批露
编报规则第10号
2001年4月2日发布施行
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此规定。其中特别提到:项目开发中如存在“停工”、“烂尾”、“空置”等情况,应做特别风险提示。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文
2001年4月16日
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决定进一步开展住房建设收费整顿工作。
整顿收费范围包括住房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了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并要加强监督检查。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文
2001年4月19日
为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规定:(1)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至2002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营业税、契税;(2)对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同时对于开发企业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不予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文
2001年4月30日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价值得到了体现。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1)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3)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4)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5)加
强地价管理;(6)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
10、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从2001年5月1日起,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均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同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办法特别强调,从业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1、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0]277号文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被批准为国家标准,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该规范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等;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该规范对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1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业界和相关产业产生巨大影响。其重点内容是要解决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广告、定金、面积纠纷以及质量等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在销售时,首先严格了预售管理条件,详细规定了现房销售条件:防止烂尾楼盘、慎购已设抵押以及防止一房多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现象的发生;其次对于防范虚假广告、充实合同内容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预订房费没有约定要退还、变更设计、规划可退房等;同时对于房屋销售时中介代理也进行详细规定;最后明确了房屋在交付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于违犯该办法进行的处罚规定。
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发布施行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出台。
《办法》规定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并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具备的条件作出相应规定,凡违反的必予以处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殊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
银发[2001]195号文
2001年6月19日
我国住房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对支持城镇居民购房,拉动住房投资,扩大国内需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现了部分商业银行放松信贷条件,违规发放住房贷款的情况。为整顿住房金融市场秩序,规范住房金融业务,防范住房贷款风险,促进住房金融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业务的通知》规定:
(1)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发放条件,切实加强住房开发贷款管理,(2)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禁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3)规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4)进一步改进住房金融服务,(5)加强住房金融业务监管。
15、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174号文
2001年6月21日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现象。《通知》规定:
1、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2、土地市场整顿清理的重点;3、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其包括建设用地集中供应足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4、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5、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16、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住房[2001]161号文
2001年7月25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
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加快制订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规范房屋拆迁评估,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管理。
1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2001年7月25日发布施行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随之出台。
《办法》对预审原则、程序、内容等作出了严谨的规定。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土地用途管制;(二)切实保护耕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办法》规定,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18、建设部关于清理检查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2001]193号文
2001年9月13日
为了查禁印制假房屋权属证书的违法行为,防止其扰乱房地产市场,《建设部关于清理检查房屋权属证书印制收放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全国房屋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工作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北京印钞厂为目前全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唯一合法印刷单位。1998年7月全国全面启用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后,其他任何单位印刷的上述房屋权属证书均为假房屋权属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假房屋权属证书要立即封存并停止发放和使用,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清理检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19、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23号
2001年9月14日发布施行
为规范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中包括建材领域)的管理,制定此办法。投资咨询机构必获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相应业务。办法还对咨询机构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及标准、资质申请和审定、资质管理和相应罚责作了明确规定。
2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05号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结算,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二是明确了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重点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能够解除租赁关系的,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解除不了的,实行产权调换。三是增加了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除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解除不了租赁协议之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四是明确了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五是遵循了行政管理程序的透明和便民原则。对于涉及行政许可的,明确规定许可的条件,尽量减少行政审批程序,规范审批程序。六是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以及被拆迁房屋情况的千差万别,只对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和房屋拆迁的管理措施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自拆迁条例出台后,大多数的城市根据国家出台的原则,并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各地的拆迁管理办法。
2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1号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对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有重要意义。该办法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利用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