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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机可以按年交纳,也可以按月交纳。市小区办明文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一次性预先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在《关于禁止一次性收取多年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京小区办字[1998]第011号)中有如下规定:
一、物业管理部门在收取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按月或按年计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
二、对于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其收费标准应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地点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