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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土资源部拟定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近日出台。这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的第一个关于土地开发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了审查范围,确立了审查原则和依据,规定了审查内容和程序。《办法》规定,在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均需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审查职能时,将以是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否符合规划、是否保证可持续利用等为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关经济政策以及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
按照《办法》,国土资源部将在综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采用会审的办法,对土地开发用地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议。建议批准的,报国务院审批;建议不予批准的,
由国土资源部直接将土地开始用地请示退回所属省级政府,并报国务院备案。
《办法》还强调,土地开发必须依法进行,凡未经批准先行开发的,必须依法查处;凡经审查批准的,只要不违反保密规定,都将由国土资源部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