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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包出房屋权纠纷 非法同居所得商品房上交国库
广西北流市一市民“包二奶”包出全国罕见的房屋权属纠纷案。该市民甘甲任1999年9月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二奶”卢春燕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之后,两人发生矛盾不欢而散,甘甲任要求卢春燕退回房屋不成。去年9月,甘甲任与其妻子以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卢春燕告上法院,要求退回房屋或者还回5万元购房款。北流市法院一审驳回甘甲任与其妻子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卢春燕通过非法同居取得的商品房产权属非法所得,依法收缴上交国库。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上诉。近日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讼争商品房的经济来源5万元,虽是甘甲任与其妻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积累,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甘甲任已将该5万元用于购房赠与卢春燕,且该房已公示登记为卢春燕的户名,已物权化。因此,原告主张该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不充分。原告甘甲任基于与被告卢春艳有同居行为而出资5万元,以卢的名义购买本案讼争的商品房,是为了能够长期与卢进行婚外非法同居,因此应认定该商品房是甘甲任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该商品房的房屋产权人虽是卢春艳,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实质上卢取得该房屋是基于与甘甲任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由甘甲任赠与的,因该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应认定卢春艳取得该房屋是非法所得。对甘甲任与卢春燕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制裁。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甘甲任、罗章惠的诉讼请求,并依法收缴卢春艳的商品房,上交国库。(八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