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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您好!
我于1992年参加单位房改,以标准优惠价购买一处两居室房屋,2000年我爱人单位要调整住房,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我们将原住房交我爱人单位统一进行调整,分得一处三居室住房,并以2000年房改成本价购买。
换房手续于2000年11月开始办理(原房已于2000年11月售给新进住户,新住户为我爱人单位职工),迟至今日,原产权单位才通知我们去领退房款,并告知:根据市房改办[1997]年056号及[1997]年071号文件精神,只退给我们当年购房款的金额。这种做法合理吗?伍建雄
伍建雄:您好!
您已于1992年按照标准优惠价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但是由于单位调房,您们于2000年调整了住房,并重新分得一套三居室,并已按照2000年房改成本价购买了该房屋。像这种调整已购住房的,单位可以在出售调整后的住房时,扣除原来购买住房的购房款,然后再将按照2000年房改成本价的剩余房款付齐就可以了。
如:假设您于1992年购买公房花了5万元房款,而后调整的住房的购房款为10万元,那么,按照规定,您可扣除当年花费的5万元,再补齐剩余的5万元房款就可以了。或者按照10万元购买现住房,单位再补退给原来的购房款。
从信中得知您爱人单位是将原住房的购房款全部退还给您,您再按照2000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买调整后的住房,这种做法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