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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列入本市行政区域拆迁范围内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含合居住房,包括合居成套楼房),除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违章建筑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以出售。承租人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实行房改成本价。请问该政策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
——读者 张先生
《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现已出台。《办法》规定,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订立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后,均可向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市、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均须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组织)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可以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
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的房改成本价,按北京市公布的当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执行。远郊区、县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的房改成本价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
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的计价公式为: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1+调节系数之和)×(本套房屋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分摊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按计价公式计算后,平房、简易楼、筒子楼每建筑平方米实际售价不得低于135元;合居成套公有住宅楼房每建筑平方米实际售价不得低于222元。
另外,《办法》特别强调,本市房改危改区内的公有住房,不按照本办法执行,而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新办法的出台将使住在拆迁范围内承租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筒子楼的职工从房屋使用人成为所有人,取得更大的拆迁补偿。(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