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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5日鹏润家园殴打业主事件发生以后,京城楼市和媒体给予了极大关注。由此引发出的“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同为一家究竟利弊何在”的问题也开始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首先提出这个问题的是北京物业管理商会。商会在“关于鹏润家园暴力事件的严正声明”中指出,鹏润的恶性暴力事件发生在2002年的北京,是令任何有良知的人发指的,其深层矛盾也正像鹏润家园临时业主委员会所言,是开发商与消费者权益冲突所导致的。同时也应认识到,由于鹏润家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同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由于立场所致不能更客观公正有效地化解供需矛盾。
为此,记者近日电话采访了拥有近十年物业管理实操经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王友华先生。王先生认为,二者同为一家,说来并没有完全的利与完全的弊。有利的方面表现在更容易兑现销售时期对业主的承诺,减少物业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纷争等。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由于开发商的“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使得物业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市场化程度不高。而对于管理公司,则可能因此滋生“背靠大树好乘凉”的惰性,从而忽视了在市场打拼中真正实力的提高。
其次,这种本质上的“父子”一家的经营关系,必然会造成开发商与业主发生矛盾或冲突时,物业公司在立场上倾向于开发商,而业主的利益则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第三,财务上容易造成混淆;业主在心理上,会对物业管理公司有先天的怀疑。王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更有利于业主的认同,也有利于物业公司自身的发展。(姜新菊 杨勇)